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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警察学院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18    发布栏目:学校文件    来源:党政办公室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文 件

 

辽警院发202340

 

 

 

 

关于印发《辽宁警察学院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辽宁警察学院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警察学院

 2023818

 

 

 

 

 

辽宁警察学院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并在职权范围内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学校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完善规章制度,科学进行决策,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师生根本利益,维护学校安全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 坚持落实学校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 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 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关心师生和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师生和群众解决问题;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

第九条 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确需采取走访方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学校和学校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 侮辱、殴打、威胁学校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

()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校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加挂牌子),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的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校属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校属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本单位负责的信访工作,积极推动、研究解决本部门信访事项,并协助处理好学校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校属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公安部以及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校领导检查、督促、指导校属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 承办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承办上级机关、学校领导交办和其他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 负责向校属各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 做好学校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准备工作、接待工作及接待后的交办、督办、落实工作;

() 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

()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调研,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信访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做好信访制度建设及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 适时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 校属各部门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办公室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 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 对属于学校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学校信访办公室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部门并及时转送;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由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办理部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学校主要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由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答复信访人:

()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学校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校属部门不履行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学校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部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办理单位复查。办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办理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请求复核。学校信访办公室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

()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学校交办的其他信访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大信访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切实解决信访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信访工作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办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对办理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应当办理而拒不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学校信访办公室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学校相关校领导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教职工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或组织人事处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