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佳博等六名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3 发布栏目:教学工作 来源:教务处
余佳博,男,我院2020级犯罪学专业学生,学号2004110221。该生在《犯罪心理学Ⅲ》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违纪,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余佳博同学警告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安奕丞,男,我院2020级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学号2002060129。该生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安奕丞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林俊儒,男,我院2020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003050208。该生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试过程中携带存储考试相关内容的智能手表并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林俊儒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王鑫,男,我院2021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学号2101030223。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在线翻译进行违规作答。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王鑫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李天博,男,我院2021级公安视听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105070118。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U盘进行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李天博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王鑫洋,男,我院2021级公安视听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105070131。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U盘进行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王鑫洋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根据《辽宁警察学院申诉管理规定》第九条,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决定 辽宁警察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