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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佳博等六名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3    发布栏目:教学工作    来源:教务处
    余佳博,男,我院2020犯罪学专业学生,学号2004110221。该生在《犯罪心理学Ⅲ》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违纪,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余佳博同学警告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安奕丞,男,我院2020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学号2002060129。该生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试过程中携带小抄。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安奕丞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林俊儒,男,我院2020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003050208。该生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试过程中携带存储考试相关内容的智能手表并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林俊儒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王鑫,男,我院2021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学号2101030223。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在线翻译进行违规作答。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王鑫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李天博,男,我院2021公安视听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105070118。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U盘进行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李天博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王鑫洋,男,我院2021公安视听技术专业学生,学号2105070131。该生在《大学英语Ⅰ》考试过程中使用U盘进行抄袭。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考试作弊,根据《辽宁警察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王鑫洋同学记过处分,取消该科考试成绩,不予正常补考,待处分解除后方可重修。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根据《辽宁警察学院申诉管理规定》第九条,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决定

 

                                辽宁警察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

                                  2021年12月23